罪犯何齐英减刑一案
提请减刑建议书
鲁北狱减建字[2025]减有第3号
罪犯何齐英,男,1966年6月21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。因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(2018)鲁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一审判决宣告后,何齐英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(2018)鲁刑终334号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并予以核准。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。于2020年8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。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2021年6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。
该犯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,服从判决。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:“我在改造的过程中,经过警官的谆谆教导,知道了我为什么走向了歧路,为什么家庭破碎,自己的人生观、价值观的扭曲,严重给亲人和社会当然还有我最伟大的祖国,带来了痛苦的伤害和危害,我知道说什么也无可挽回,但我有了新的人生目标,我要学好法律,做一个善良的守法公民,我真的认罪悔罪。”
该犯能够服从管理,自觉接受教育改造,遵守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和各项监规纪律,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。
该犯能够接受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。
劳动中,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保证产品质量,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。
综上所述,该犯在服刑期间,认罪悔罪,服从管理,遵守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,按时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,截止到2024年11月份,该犯考核积分5559.3分,获得表扬九次。该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2022年12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鲁02执1683号执行裁定书,终结何齐英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。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何齐英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七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(公 章)
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
附:罪犯何齐英卷宗材料共1卷1册201页。